江苏省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经费归集问题
2020-10-2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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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要知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宗旨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因此对认定有效期内(近三年)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极为看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的转化情况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出该企业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实用性及产品的市场前景。
所以,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反映的是一个企业对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但实质上考察的则是企业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管理能力。下面重点讲解下关于江苏省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经费归集问题。
江苏省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经费归集:
很多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发现,自己所归集的研发费用真正符合研发支出要求的并不多。这是因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规定,研发费用归集必须符合八个条件。
例如,很多企业在研发活动中所产生的委外加工费用只能按照费用总额的80%计入当期研发费用;有的企业虽然接受了委外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或系统测试服务,但因为所开具的发票内容是“技术服务费”,从而对研发费用的认定产生了不确定性;还有的企业把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却缺乏合理的分配依据等。
上述研发费用归集中存在的问题,常使很多企业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的足额税收优惠,不得不说是企业的一个损失。而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审计中,这一问题往往也使审计人员难于判定企业所支出的费用是否完全属于相关研发活动,从而影响研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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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江苏省研发经费归集问题不仅反映出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管理水平,更影响到企业研发资金的真实投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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