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需要哪些条件要求?
2020-09-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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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要求
1、 本年度申报省入库的企业需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 本年度申报省入库的企业需先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待各区(园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本次省入库。注册成功企业需同时填写“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并确保两次填报内容一致。“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日24:00(如省厅延期,则按要求顺延),过期视同放弃本年度省入库申报。
3、2017-2019年度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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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须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填报,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见附件1)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
企业需向所在区(园区)科技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各区(园区)通知为准。
二、企业是省入库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各区(园区)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建议逐一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
三、、各区(园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工作,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商请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条件的入库推荐企业名单,于2020年6月5日18:00前联合行文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及纸质申报材料(一份)。
四、各区(园区)科技部门需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梳理辖区内存在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7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在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如实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2020年2月24日前上报。
五、各区(园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14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提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对存在地方培育资金未足额下达情况的地区,须一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和“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六、各区(园区)科技、财政部门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及专家评审、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及入库企业合规性开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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